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管理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机构职能优势,切实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价与监督等工作,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藏委厅〔2019〕25号)、《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专业管理机构的遴选和确定,并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委托职责、工作要求及工作经费,专业管理机构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受托过程管理事项的工作规范及流程;做好委托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及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完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受理立项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开展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后由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第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领域和行业专家、财务专家进行评审。专业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评审专家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在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确认。
第八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函审等方式。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准备评审材料、评审场所、设备等。评审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评审专家。评审重点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算合理性等。评审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会议、网络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审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评审工作纪律;
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3.项目申报单位汇报项目及预算资金安排情况;
4.质询答疑;
5.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进行打分;
6.专家组讨论,形成专家组意见。
(二)函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管理机构将评审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评审专家,评审资料包括项目评审材料、评审意见撰写说明等。
2.评审专家审查项目评审材料后,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
3.专业管理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按照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第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评审过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编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报告。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评审组织情况、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评审结果等。评审工作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不超过45天。
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结合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工作重点、年度预算安排等,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批准程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举报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专业管理机构受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任务书,并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签订。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及时总结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管理,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确保项目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和经费使用规范。要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的指导、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编报年度报告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报告,对项目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年度报告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调整、终止、追回经费等建议。专业管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审查结果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十九条 执行期为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依据任务书开展评估。中期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组织落实、任务执行、经费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评估采取现场评估方式。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前由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中期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方式、时间、地点、专家人选等。中期评估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中期评估专家组人员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评估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2天通知中期评估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
第二十三条 评估程序:
(一)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估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评估工作纪律;
(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
(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
(六)专家组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现场评估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项目评估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评估材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现场评估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组织情况、评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评估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建议、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中期评估报告中反应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专业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必要时专业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项目处理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目标任务、研究方向、执行进度需做重大调整的;
(三)经费使用调整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可调整范畴的,自筹经费、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的;
(四)技术引进、国内(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
(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须调整终止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处理后,报专业管理机构审查。专业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年度报告审查结果、中期评估报告处理结果、调整或终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总结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佐证材料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验收可采取会议、网络、现场、函验等形式,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在确定验收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验收前应认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编制验收项目清单、专家评分表、验收意见表等工作材料,并准备相关政策材料,以备专家查阅。验收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验收专家。
第三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会议、网络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
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4.质询答疑;
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二)现场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
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4.专家组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查阅项目相关原始资料和财务资料;
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三)函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业管理机构将验收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验收专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意见撰写说明等。
2.验收专家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后,形成个人验收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
3.专业管理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按照验收专家二分之一以上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 专家验收意见、专家人员名单、专家承诺书等验收资料,需专家现场签字确认。验收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验收过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专家验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及时编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组织情况、验收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结果、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查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为依据。
第四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适时组织专家依据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取现场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提出绩效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方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等,并将绩效评价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专家组人员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绩效评价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
第四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2天通知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绩效评价工作纪律;
(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
(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
(六)专家组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意见。
第四十五条 项目现场评价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
第四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绩效评价过程,妥善保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绩效评价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组织情况、绩效评价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绩效评价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和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出整改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过程完整记录,确保项目档案管理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纸质档案保存时限2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五十条 网络运维单位负责“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配合专业管理机构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电子档案的信息录入、收集、储存、整理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任务结束后应在6个月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指定的单位或部门。
第七章 专家条件
第五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熟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基本工作要求;
(二)熟悉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与态势;
(三)对科技计划项目所属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知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
(四)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财务专家应当具有财会相关资质;
(六)符合专家回避要求。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中专业管理机构、评审评估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终止委托协议。存在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过程管理组织活动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对过程管理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和澄清,并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