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的相关要求,推动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国家或地区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建立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进行科技知识的持续积累,有利于加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涉密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呈交科技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是全区科技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全区科技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对自治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地)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负责全区科技报告制度宣传培训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作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承担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具体工作,包括:
(一)负责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和服务,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科技报告标准规范的制定;开展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工作。
(三)负责科技报告的审核,并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
(四)负责科技报告管理系统(呈交系统、审核系统、服务系统等)的建设和维护;与“西藏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共享服务。
(五)负责与国家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衔接,接受国家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自治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地)的科技项目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科技报告工作,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积极推进科技报告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
(二)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撰写、呈交科技报告,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主管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将本部门、本地区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报告统一提交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法人责任,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督促项目负责人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及时完成科技报告。
(三)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呈交。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科研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报告类型与工作流程
第九条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最终技术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二)技术进展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中期评估报告。
(三)专题技术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按以下流程进行科技报告和管理工作。
(一)在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要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30534-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
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产业化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最长为3年,超过3年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编号,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并通过指定渠道呈交。
(四)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同步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
(五)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按照科技报告标准对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可针对已验收结题的科技项目开展科技报告的回溯工作。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西藏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开放共享。标注“公开”和“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向社会公众提供摘要检索查询服务;标注“公开”的科技报告,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全文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
第十二条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时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科技报告使用中的学术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应建立科技报告、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并积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服务自治区科技项目立项查重和进展监控等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统一纳入相应项目(或课题)的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在按时、按标准完成科技报告后,方能开展验收结题工作;科技报告的呈交及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成果奖励和科技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技报告完成及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或课题)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