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专家库专家使用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评价作用,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结合西藏实际,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科技厅或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在区内开展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应当使用专家库,按程序选取专家。
第三条专家库集成区内外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自治区科技创新,是“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引导区内外专家为西藏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实名注册制,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征集、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制度建设和专家库专家出入库标准制定。专业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整体设计、专家动态管理和评估评价。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调整、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持等。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
(二)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
(三)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技术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研究成果突出、取得社会效应明显的优秀科研人员;
(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等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财务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中级职称从事财务审计工作6年以上;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三)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管理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经验;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等从事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高水平人才,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第十一条专家库入库程序:
(一)公开征集。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库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
(二)入库申请。专家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厅专家管理系统”(http://xmsb.tibetsti.cn/kjzj.html)实名注册并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审查工作;
(三)资格审核。专业管理机构根据形式审查结果提出专家入库建议名单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最终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五)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专业管理机构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按照程序入库。
第三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合理确定技术、财务、管理候选专家,具体由系统随机产生;必要时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建议专家。
第十四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程序:
(一)专家使用部门提出专家抽取方案,明确使用事由、专家抽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及回避要求,并将抽取方案输入计算机系统,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专家使用部门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咨询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建议专家。特邀专家须具有独到见解且未在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咨询评审组专家总数的1/3,咨询评审后需按程序及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三)专家使用部门最终确定专家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对专家实行诚信承诺制,咨询评审专家参加科技计划咨询评审活动需签订专家承诺书。
第十六条建立专家留痕管理机制。对专家注册、推荐、选取、公示、回避、承诺书签订等全程留痕,做到可追溯、可查询。
第十七条建立专家评价机制。自治区科技厅通过专家使用部门评价、专家互相评价、效果评价等方式,在开展咨询评审后及时填写专家评价表,对专家参与科技计划咨询评审情况进行评估评价,作为后续专家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专家参与科技计划咨询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独立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有权拒绝自己不熟悉领域咨询评审活动;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专家咨询评审费发放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五)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第十九条专家参与科技计划咨询评审活动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科技计划咨询评审对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咨询评审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参与咨询评审科技计划负责人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西藏自治区科技厅专家管理系统”修改完善;
(四)不得接受、索取咨询评审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不得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严重影响咨询评审结果;
(六)科技专家要恪守科研诚信、职业操守和伦理道德;
(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咨询评审,一律不得领取咨询评审费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条专家使用执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被咨询评审科技计划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咨询评审科技计划负责人过去两年内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等合作关系;
(三)与被咨询评审科技计划申报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科技计划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的;
(五)咨询评审专家同期申报科技计划与被咨询评审科技计划属于同一申报指南;
(六)其他妨碍评审公正性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在库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咨询评审资格;
(二)违反专家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三)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不按规定主动报告;
(四)索取、收受咨询评审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干扰咨询评审工作正常秩序;
(六)违反承诺约定的保密规定,泄露与咨询评审内容有关的技术、商业秘密;
(七)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严重影响咨询评审结果;
(八)被科技管理部门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入库专家违反回避制度的,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专家出库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核实确认后,取消专家在库资格,并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实施办法(暂行)》(藏科发〔2019〕270号)执行。专家因身体、年龄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出库的,可以向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出库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出库。
第二十三条专业管理机构加强对专家个人信息保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严禁违规推荐专家入库建议名单。对于出现泄漏专家库中专家信息、违规推荐专家入库建议名单等失信行为的专业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管理资金、取消科技计划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出现泄漏专家库中专家信息、违规推荐专家入库建议名单等失信行为的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专家库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自治区科技厅核实,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合格后重新开放;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专家库使用资格: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
(二)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信息和资料;
(三)对咨询评审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四)在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五)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解释。
第二十六条人才计划评选推荐,科技奖励,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园区、双创载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需要抽取咨询评审专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