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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4年11月29日 15:3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鼓励科技创新、团结协作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教兴藏、人才强藏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推荐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或人选必须是在西藏自治区辖区内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科学技术项目或人选,或者由我区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建议,按照专业和学科领域设立若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逐步量化评审指标,规范评审程序,切实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科学。

第七条 杰出贡献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办法》第十二条“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或重大科技创新,引起领域技术的突破性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

(二)《办法》第十二条“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产生重大影响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就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在国内外相应领域、学科内产生重大影响,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为我区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

第八条 一、二、三等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办法》第十三条(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做出重大创新的”,是指科学发现、科学理论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

阐述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方法创新,取得了很高学术水平或很大实用价值的理论成果,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可推荐为一等奖。

阐述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较大科学发现或方法创新,取得了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的理论成果,较好地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可推荐为二等奖;

阐述的自然现象和特征有科学发现或方法创新,取得了一定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理论成果,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可推荐为三等奖。

(二)《办法》第十三条(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大市场应用价值”,“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装备”是指为工矿企业配备的各种机电设施;“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做出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大市场应用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拥有发明专利,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其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实施后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区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推荐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外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推荐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有改进,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推荐为三等奖。

(三)《办法》第十三条(三)“在技术开发项目中,通过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是指在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及资源新发现、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市场竞争力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可推荐为一等奖;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的,可推荐为二等奖;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推荐为三等奖。

(四)《办法》第十三条(四)“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是指在列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企业技术改造工程中,能结合我区实际(如生态环境、地质条件、原材料资源、工艺装备等),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推荐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推荐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推荐为三等奖。

(五)《办法》第十三条(五)“在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是指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技成果,将先进适用的农牧业、工业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的成果大规模地应用于我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在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技术上有所创新,推动了我区行业(产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重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技术普及率很高,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作业,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特别显著的,可推荐为一等奖;

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技术普及率高,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促进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很显著的,可推荐为二等奖;

在区域或行业中有一定覆盖面,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技术普及率较高,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促进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或者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较显著的,可推荐为三等奖;

(六)《办法》第十三条(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效益的”,是指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包括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防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或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推荐为一等奖。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或技术指标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推荐为二等奖。

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或技术指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推荐为三等奖。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独立完成技术发明中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四)解决科学发现中的疑难问题或科技创新中的关键技术;

(五)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 对同一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按其贡献大小排序,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引进、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成果实施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项目(人选)的推荐组织、受理、异议调查核实和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区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事业)的项目(人选)由主管部门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和机构的项目(人选)由所在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推荐或区(中)直相关部门推荐,区外完成单位项目(人选)可以由区内合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推荐。无明确主管部门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可以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奖励办公室推荐。

第十四条 自治区直属单位、全区性学术组织可以直接向奖励办公室推荐本单位、本学术组织所在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

第十五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以及区内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可以向奖励办公室推荐1项(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

推荐人应推荐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且每年只能推荐1次。当推荐项目(人选)出现异议时,推荐人有责任协助处理。奖励办公室进行项目(人选)公示时同时公布推荐人姓名。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人选)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或候选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严格把关,择优推荐,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文字描述准确、客观。

第十七条 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主要论文应当发表2年以上。应用开发类项目应当完成整体技术应用2年以上。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第十八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行政审批的,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或申报奖励,不得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在后续工作中核心技术内容没有实质性创新的不得再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后,可以重新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的项目(人选)应当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人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天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人科学技术贡献评价或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等问题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将异议材料直接交专业评审委员会或其委员。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的处理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人选)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裁决,并将审核、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条 奖励办公室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存在异议的,异议解决前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1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因故不能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指定符合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的其他专家代替。奖励办公室主任指定的专家数不得超过该专业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办公室指派1名秘书负责会务和联络工作。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秘书不是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参与投票评审。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区外委员数量应不少于十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书面初评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生效。

(二)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意见,奖励办公室可以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要求部分项目完成人在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上答辩;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杰出贡献奖候选人选,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推荐单位负责人、推荐专家应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阐述推荐理由并答辩。

(三)奖励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部分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专业评审委员会建议授予杰出贡献奖的人选必须获得本专业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90%以上(含90%)同意,建议授予一等奖的项目必须获本专业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70%以上(含70%)同意,建议授予二等奖的项目必须获本专业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60%以上(含60%)同意,建议授予三等奖的项目必须获本专业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50%以上(含50%)同意。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或工作人员,由本人或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提出申请,经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报奖励办公室核准回避。

第三十四条 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意见,可以召开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和初步审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或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席会议意见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杰出贡献奖获奖人选、项目获奖等级。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审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生效。

授予杰出贡献奖的人选必须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90%以上(含90%)同意,授予一等奖的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70%以上(含70%)同意,授予二等奖的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60%以上(含60%)同意,授予三等奖的项目必须获得到会委员50%以上(含50%)同意。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仅限1人,可以空缺。

一等奖项目完成人的人数不得超过20人,完成单位不得超过15个;二等奖项目完成人的人数不得超过15人,完成单位不得超过10个;三等奖项目完成人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

第六章 授奖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获奖等级进行审核,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科学技术奖励,如无正当理由,获奖人、获奖单位不得提出放弃奖励。若获奖人、获奖单位有证据证明获奖人、获奖项目存在影响获奖的重要缺陷,经所有完成单位和全部完成人申请,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同意,奖励办公室审核,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发布撤销公告。

撤销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5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2005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